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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公司(机构)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中医药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对下属公司(机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下属公司(机构)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湖南中医药大学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属公司(机构),是指公司享有出资人权益的下属公司(机构)。包括:

(一)全资,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下级公司(机构);

(二)绝对控股业,即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

(三)参股50%以下的下级公司(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组织机构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 出资人职责责

第三条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大学相关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下属公司(机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下属公司(机构)章程,审批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下级公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下级公司(机构)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湖南中医药大学报告下属公司(机构)各项管理制度,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湖南中医药大学布置的有关下属公司(机构)管理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公司全资下级公司(机构)全部纳入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公司负责。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 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公司批准或湖南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七条 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7、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

8、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公司(机构)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9、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新设、分立、合并、重组,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0、其他需要报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备案事项包括:

1、公司(机构)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报告;

2、公司(机构)按规定须向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公司(机构)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急事项;

4、公司(机构)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全资下级公司(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与湖南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并轨。

第十条全资下级公司(机构)应按大学财务管理要求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其他财务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对全资下级公司(机构)的财务负责人由大学委派并管理,控股下级公司(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另立或更换;如确需更换的,应向大学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二条全资下级公司(机构)在银行开设账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制。

第十三条及时缴纳应缴费用,如实纳税。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的,全面预算目标每年编制一次,全资下级公司(机构)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全资下级公司(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年度终了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书。

第十六条全资下级公司(机构)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中医药大学和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十八条未经公司批准,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公司为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提供借款担保的,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应按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九条 全资(控股)下级公司(机构)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将根据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